一、依據本會 107 年 9 月 2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1156430 號函(副本)辦理
。檢送來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二、旨揭修正後問答集內容係法務部補充銀行之授信客戶為該部制裁名單,對其屆期
債務之到期日予以展延是否違反資恐防制法規定之建議內容,貴公會除將案內來
函及附件轉知所屬會員參考外,並請作為檢討修正「資恐防制法之保險實務問答
集」中有關保險業承作類似性質業務之實務做法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701156430 號
主 旨:關於修正「資恐防制法之銀行實務問答集」(三)凍結實務釋疑 Q11 回
答內容一案,檢送修正後之問答集如附件,請轉知會員機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法務部 107 年 7 月 12 日法檢字第 10700094740 號函辦理(影
像檔如附)。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
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保
險局、檢查局(以上均含附件)、本會銀行局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法檢字第 10700094740 號
主 旨:有關銀行之授信客戶為本部公告制裁名單,對其屆期債務之到期日予以展
延是否違反資恐防制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4 月 2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064650 號、107
年 5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1099060 號函。
二、按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第四條
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
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
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二、對其所有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
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該
規定為目標性金融制裁,目的在於凍結本部公告制裁對象之資產,任
何人不得為足以變動制裁對象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品質、價值之
行為,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銀行之授信客戶為本部公告制裁名
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得依
本法第 6 條規定提出申請;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
,而有就該屆期債務之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
償條件未變更,僅配合本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
,並未使制裁對象之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
他財產上利益。是以,此類屆期債務之到期日展延應不在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
三、有關貴會「資恐防制法之銀行實務問答集」(三)凍結實務釋疑部分
,請參照前揭說明予以補充或更新。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