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但書所稱主管機關對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如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應配置適當資訊安全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規劃、監控
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所稱配置適當資訊安全人力資源之規定如
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資
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者,應配置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
人員。
(二)未達上述規模者,應配置至少一名資訊安全人員。
二、前點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除兼辦資訊職務外,不得兼辦其他
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三、票券金融公司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
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其隸
屬單位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
形聲明書,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十五小
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其他人員,每年應至少接
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五、票券金融公司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調整。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110130216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