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目為限: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
投資市場(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
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
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1)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2)前開(1) 以外之外國債券: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
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未經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
準;具優先受償順位之債券,若無債券保證人者,並得以債券
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但轉換公司債者,不在此限
。
(3)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
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但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HLMC) 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等機構發行
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
用評等為準。
3.高收益債券:國家主權評等、債務發行評等、債券保證人或債券
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未達前目規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但應符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
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七○三三五○五○一號令規定。
4.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
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前款第一目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範
:
1.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2.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
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
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及其相關令之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或港澳地區
之有價證券,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六○
○一五八九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金管證投字第 1060015898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9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