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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70495139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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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旨揭方案即日起生效,並廢止本會 106  年 9  月 25 日發布之「鼓勵保險業辦理新
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一、目的:
    鼓勵保險業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
    產業取得營運資金,並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以及長照事業,
    以減輕政府支出負擔。


二、實施期間:
    第一期:107 年 9  月 1  日至 108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第二期:108 年 9  月 1  日至 109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第三期:109 年 9  月 1  日至 110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三、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一期保險公司
    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總金額增加新臺幣(下同
    )400 億元,第一期至第二期累計增加 900  億元,第一期至第三期
    累計增加 1,500  億元。


四、承辦保險業:依保險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保險業,並以股份有
    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各保險公司。


五、投資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
      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
      」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
      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
      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
      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
      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
      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
      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
      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八)公共投資:包含交通運輸及公用事業之設施、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
      之興建、河川、下水道之整治、環境保護之設施、殯葬設施、國民
      休閒等公眾福利設施,以及其他配合政府政策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
      業,或投資公共事業之地上權案。
(九)長照事業:長期照顧服務事業、出租不動產予長照事業。


六、投資定義: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二、五辦理符合第五點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保險業資金辦理。


八、績效考核及獎勵措施:
(一)本方案分別依第六點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款之投資,以及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投資之兩種方式
      ,於實施期間每期各考核一次,各保險公司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二十
      日內依保險業同業公會擬訂之填報表格,就每期投資績效函報保險
      業同業公會。
(二)保險業同業公會於接獲各保險公司函報每期投資績效,應於每期終
      了日後三十日內依下列標準及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分別評選辦理新
      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績效優良之產險公司各計一
      名及壽險公司各計三名,並函報本會予以頒獎表揚及登載於本會全
      球資訊網。

評分標準=貢獻度×參與度+成長度
◆貢獻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貢獻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金額
  /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總額﹞×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方式投資:
  貢獻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金額/全體
  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對
  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總額﹞×100
◆參與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參與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總金
  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35%﹞×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方式投資:
  參與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總金額/個
  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40%﹞×100
◆成長度之計算
  成長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投資,以及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投資之兩種方式,按下列情況分別計
  算之。
(1) 情況一: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大於上
      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
      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
      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
(2) 情況二: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小於或
      等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
      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成長率為正之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依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
      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