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有聘任自各該事業或其關係
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各該事業顧問之情事者,應於年度財
務報告附註揭露顧問聘用情形、聘用核決程序、酬金給付政策與標準
、酬金及酬金占稅後純益之比例。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編製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