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本會於 107 年 8 月 3 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令,明定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暨相關投資限制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270253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會 107  年 8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27025 號令諒達。
二、已成立之債券型基金擬新增投資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在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
    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情形下,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
    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
    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三、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先充分評估無到
    期日次順位債券之(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變現性風險、發行公司未於贖
    回日期贖回該檔債券之風險及受償順位風險等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經
    提董事會通過。
四、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
    銷售文件中具體揭露(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變現性風險、發行公司未於
    贖回日期贖回該檔債券之風險及受償順位風險等相關風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