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 107 年 8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27025 號令諒達。
二、已成立之債券型基金擬新增投資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在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
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情形下,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
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
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三、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先充分評估無到
期日次順位債券之(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變現性風險、發行公司未於贖
回日期贖回該檔債券之風險及受償順位風險等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經
提董事會通過。
四、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
銷售文件中具體揭露(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變現性風險、發行公司未於
贖回日期贖回該檔債券之風險及受償順位風險等相關風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