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
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
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網址:http://163.29.17.154/ifrs/index.cfm )公
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適用之 IFRSs。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
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
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
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
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
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我國一百零八年適用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金管證
審字第一○六○○二五七七三號令、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券
字第一○六○○四七一二九號令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金管證期
字第一○六○○四八○七七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25773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47129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48077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80323028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