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
貨交易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檢附之文件:
1.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
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之成立證明文件。
2.大陸地區證券、銀行或保險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
文件。
3.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
4.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5.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檢附之文件
:
1.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
親簽之登記表、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上市(櫃)
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
書正本、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
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公司
董事會通過當次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
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3.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由外國發行
人之股務代理機構證明大陸籍股東在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或上
櫃前已持有該發行人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法認購
、獲配或讓受股份之證明文件及外國發行人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
4.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籍股東或股東係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若係參與私募、
現金增資、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之方式直接投資外國發行人於
我國上市或上櫃後增發之股票者,並須檢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復外國發行人
直接投資申報函影本。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
九八○○六七七八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 月 13 日金
管證券字第 0980067784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