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及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各 1 份。
二、請將旨揭要點之內容,併本會 107 年 5 月 31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704562454
號函示未適用旨揭要點第 5 點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洗錢及
資恐風險辨識、評估及管理之方式等規定,納入貴公會所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注意事項範本,於 107 年 6 月 15 日前函報本會備查;另為強化所屬會員
對上開新修正規定之瞭解,請舉辦相關說明會廣為宣導。
三、請貴公會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彙整所屬會員公司依旨揭要點第 5 點製作
之風險評估報告(兼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得提供可明顯辨識已
涵括該等業務風險評估內容之全行風險評估報告)報送本會備查,嗣後並請彙整
所屬會員更新之風險評估報告,定期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彙整。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
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