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 107 年 5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14217 號令諒達。
二、本會前於 104 年 12 月 9 日已開放證券投資事業得經申請核准轉投資創業投
資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106 年 1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138
42 號令修正)。依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得以
有限合夥組織型態運作,考量廣義之私募股權基金亦包含創業投資類型(
Venture Capital ),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或創業投資管
理顧問子公司,如擬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之普通合夥人,亦應適用
旨揭令之規定,事先向本會申請核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