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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提升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文化之認知並增進工作效 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7045620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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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局近期面談保險業者發現以下待強化或應注意事項:
(一)組織架構、人力、資源:目前保險公司均已依規定設立專責單位或配置專責人
      員,督導第一線營業單位執行 AML/CFT 工作,惟部分公司專責人員偏少,各
      公司應持續審視並強化所投入之人力及資源。
(二)個別機構風險評估:目前各公司已至少完成一次全公司風險評估,然部分人壽
      保險公司自評固有風險為中風險或低風險,與國家風險評估壽險業之弱點為高
      風險之情形不同,各公司應續予審酌國家風險評估結果,檢視個別機構風險評
      估,強化具相稱性之評估內容。
(三)確認客戶身分及強化客戶審查流程方面各公司應持續落實客戶身分審查,例如
      :
      1.強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業務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2.落實授信業務交易對象之身分審查。
      3.交易款項來源不明時,客群交易政策之調整因應。
      4.就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之審查方法,建議可參考他國作法,輔以驗證法人之
        相關增資義務人、履約義務人、擔保提供人等作法,以提升審查品質。
(四)姓名及名稱檢核流程:各公司不應僅依賴外購資料庫方式作為查詢來源,應持
      續輔以自行維護更新相關名單資料等方式予以強化。
(五)客戶之持續審查及交易持續監控:針對年金型、躉繳型、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具現金價值等高風險保險商品,各公司應依各項風險誘因調整並採取相應之抵
      減措施,如:強化客戶盡職調查項目、增加可疑交易通報態樣、提早解約時之
      盡職調查等。
(六)可疑交易申報之處理:
      1.除參考保險公會疑似交易態樣範本外,個別公司應依業務性質自訂相關監控
        態樣。
      2.應進行可疑交易態樣之趨勢及通路別分析,並將常見可疑態樣落實於各單位
        或相關通路之教育訓練。
(七)董事會塑造重視 AML/CFT 文化:各公司應持續強化董事會 AML/CFT 議題之
      決策品質,為董事安排相關主題式教育訓練,以及針對各部門業務屬性及職掌
      規劃適切之教育訓練課程。
(八)內部稽核有效性:持續依風險基礎方法落實高風險產品、高風險業務,如 OIU
      業務、高風險客戶等事項之稽核機制,並就內外部查核缺失予以追蹤改善。
二、為強化對保險公司 FATF 評鑑方法論之實務應用,以提升第三輪相互評鑑之準備
    成效,請鼓勵所屬從業人員參加本會依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所定認定機構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