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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0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216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 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70452216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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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旨揭修正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
保險商品,應依據修正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除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
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
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碩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義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
          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