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06 年 11 月 14 日(106 )台消
企字第 0738 號函辦理。
二、經參酌巴塞爾資本協定Ⅲ規定及其他國家作法,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之
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且依我國現行規定亦
得以互抵後之淨額計算,爰請轉知會員機構,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遞延所得
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鴻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