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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之調整」對於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之計算方式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0028054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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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06  年 11 月 14 日(106 )台消
    企字第 0738 號函辦理。
二、經參酌巴塞爾資本協定Ⅲ規定及其他國家作法,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之
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且依我國現行規定亦
得以互抵後之淨額計算,爰請轉知會員機構,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得與相關遞延所得
稅負債互抵後,以淨額自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扣除。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鴻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