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期貨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第一季財務報
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六○○○五
七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7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05744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80314206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