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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70270445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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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信託業擔任不具運用決定權金錢或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且未擔任
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情形,對該公司授信或授信以外交易,無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規定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