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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發布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令一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105497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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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有關信託基金依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
    稅協定規定,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之規定,業經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  號令發布(諒達)。
二、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配合旨揭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
    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
    ,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三、前述申請書件所附之律師意見書,投信事業得檢具貴公會統一委託律師所出具對
    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意見書影本,向本會申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