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准除該款所
定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外,其餘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金管證四字第
○九四○○○一二六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23 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1262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