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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金融機構受理原住民開戶或變更戶名一事,請轉知各會(社)員機構確實依姓名條例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00322611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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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姓名條例第 4  條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
    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復依姓名條例第 5  條至第 7  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
    ,均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或不予受理。爰有關金融機構受理原住民
    開戶或變更戶名一事,倘當事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以其完整姓名辦理;或
    依該部 91 年 12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09100095151  號函釋,得單獨使用中文
    為之。
二、檢附內政部 107  年 1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1071200001 號函影本一份,併請
    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立法委員高○.以○.巴○剌國會辦公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
          屬相關公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