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第一
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
○六○○○一九九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
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01995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2723 號令,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