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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確保作業安全,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銀字第1070604007號 函
法規體系: 檢查局/內部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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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邇來金融機構內部舞弊事件頻傳,雖業經本會裁處,為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
    度及作業安全,以防患未然,請各機構總行(社)管理單位就下列缺失態樣,檢
    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注意各項作業流程是否符合牽制原則,並確實督導營業單
    位落實執行各項作業規範:
(一)存款業務
      1.行員有私自將存戶印鑑預先加蓋於空白取款憑條及空白定期存款解約申請書
        ,伺機挪用客戶存款。
      2.未就存摺空白磁條之保管與使用、臨櫃變更存摺行頁數交易等建立妥適內控
        制度,亦未就櫃員交易訂定檢核交易功能及監控查詢機制。
      3.行員有保管客戶存摺或印鑑、或私下收受客戶現金,以挪用客戶資金。
      4.客戶來行惟未臨櫃,由行員代客戶進行之相關交易,櫃員均未與客戶確認交
        易內容,或對存摺交易內容摘要說明之登錄,未與客戶確認,即依行員指示
        於存摺登錄或由行員以書寫或黏貼方式為不實之文字摘要。
      5.辦理行外開戶作業,未落實照會機制。
(二)金融商品銷售業務
      1.理專有以不法方式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於代客戶申請網路銀行
        業務時,私自於申請書內填入約定轉帳帳號,以挪用客戶資金。
      2.理專向客戶謊稱投資保單或只能以現金申購基金,實則未投資,另有利用客
        戶開立之取款憑條提領現金或經由網路銀行轉帳挪用客戶資金,並偽製保單
        或客戶對帳單及存摺交易資料。
      3.理專與客戶或同一理專所屬不同客戶於短期間使用相同行外 IP 進行網路銀
        行基金交易之異常情事,未建立檢核及即時確認或通知機制。
(三)授信業務
      1.行員盜領債權憑證與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盜用分行印信印章,以偽造塗銷
        及設定銀行不動產抵押權。
      2.偽刻客戶印章,偽造簽名、借款申請書及對保紀錄等,以偽冒客戶辦理貸款
        。
      3.行員有以偽刻分行章戳方式,私自掣發收據向客戶超收授信費用。
      4.辦理行外授信對保作業,對保人未確實辦理對保作業仍於契據對保處簽章。
      5.授信客戶留存同一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未建立查證及控管機制。
二、金融機構應加強各級人員日常考核及教育訓練,確實執行人員職務輪調與休假等
    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就上開缺失態樣,加強查核各分行有無類似情
    形及督促改善。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中華民國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