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公會 106 年 8 月 11 日中信顧字第 1060600140 號函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辦理投資型保單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透過特金交易模式投
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代理之境外基金,因該
筆交易係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投資決策所為,與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推介之
服務,並依投資人需求代為買進基金不同,非屬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之基金銷售行
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就該等交易金額給付全權委託保管銀行基金銷售通路
報酬。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