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公會配合旨揭辦法修正,於文到 1 個月內完成研議修正「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
規範」及「保險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自律規範」,增訂保險業從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
投資應遵循之風險控管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5871 號
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五
條、第七條、第十條。
附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五條、第七條、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