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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60211690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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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備查方
              式辦理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巨大保額及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
              保險商品,因承保條件未確定而以暫保單為之者,應於簽發保險單後
              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