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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 94 年 6 月 3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17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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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46 條之 1  條文業經增
訂公布,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
客戶資料之需者,應依本會 95 年 5  月 2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
令及本會銀行局 95 年 6  月 7  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  號函所訂相關程
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會同意。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03 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
            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