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6570 號令發布「
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
屬會員機構)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87.08.31 台財融字第 87807892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