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總則
一、本說明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簽證精算
人員執行簽證工作時應遵循之事項,以及簽證報告內容與格式之要求
,以作為主管機關審閱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重要依
據。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1) ,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其中固定收益類之新錢資產配置,應
進一步提供所採新購固定收益資產之明細,包括幣別、資產類別、年
期、信用評等、利息支付方式、贖回條件、占率等資料。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其中就違約成本應採公司最近經驗資料或引
用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公司之最近期研究報告;就債券贖回應提出既
有資產及新錢投資之可贖回資產占率,並應納入該因素進行評估。如
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
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總資產為負時之模型外借貸、各
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
之買賣等策略。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1,009 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
各類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
益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其中固定收益類應至少按可否贖回區分政府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
、國際板債券等類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
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者
,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於訂定股票投資報酬率之精算假設時,應參照人身保險
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反映公司實際經驗以決定最適假設。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及各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報酬
率(詳指定附表 3)。
十二、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基礎利率應審慎評估並說明其與上一年度的變
化情況與影響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市場利率走勢,並以主管機關指
定利率情境之台幣及外幣基礎利率為上限。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
年度新錢基礎利率、公司整體及新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指定附表
2)。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資產面假
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
備金適足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
之數值與合計值。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
保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
度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詳指定附表 14) 。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一款脫退率應分析保險商品因銷售方式導致保戶之可能脫退
情形,包括考量商品特性分析繳費年期、解約費用收取年期及通路
別等脫退率經驗值,且應分析脫退率納入費率計算之健康險脫退率
經驗值,並應適切整併脫退率經驗值以擬定最適脫退率假設。
第一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包含短年期附約)應考慮檢
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
選效果之影響,以訂定最適精算假設,並應說明惡化率趨勢分析及
惡化年度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
最長之統計期間。
十六、費用假設應包括公司整體各項費用,並應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
各類獎金,其中通貨膨脹率之假設應採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布
之數值。
十七、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
致性及合理性。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各種準備金(得
不包含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金額之正確性,若法令未規定者
應說明其合理性。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二十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準備金之查核方式及結果,至少應包括檢
視準備金提存流程、確認評估範圍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確認各
項準備金計算方式之正確性及分析整體準備金之合理性與適法
性等各項查核,並應載明決算時有效契約總筆數、代表性樣本
筆數及抽樣筆數,且應說明抽樣方式如何以有系統性地達到足
以涵蓋代表性樣本,其中代表性樣本應考量不同商品、提存利
率、保單狀態(正常件、停效件、契變件、展期件及繳清件等
)、繳費狀態(繳費期滿、豁免保費、繳費中-繳費年期、繳
費別、繳費次數)、理賠狀態(無、理賠中)、年齡、性別等
選取因子決定。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載明未曾獨立建置模型核算過之商品名稱及
準備金占率,並應說明如何確保該等商品準備金適法性。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簡稱 IFRS 4
)負債適足性測試之相關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納入測試之商品。如有未納入測試之商品,則應提供商品明細
並說明顯著保險風險之判斷過程。
(二)相關假設。假設調整方式應具有一致性,應以評價日或上一季
現時資訊為基礎。
(三)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前項第二款應說明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該合理性說明應包括假設之一致性及變動之合理性。其中折現
率評估方法如採公司精算簽證報告最佳估計情境下之投資組合報
酬率者,應將基礎利率、資產配置、風險溢酬、違約成本、避險
成本等一併納入考量,並應說明各評估時點調整基礎利率之方式
及其合理性;如採不同評估方式者,應分析與精算簽證報告所載
公司最佳估計情境下投資組合報酬率之差異及其合理性。
第一項測試方法若採用總保費評價法者,應提供各年度現金流量
表。(詳指定附表 7-B)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三、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
法,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
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
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
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二十八之一、(刪除)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四)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為最高前十名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 8)。
第一項第一款中如已於當年度內停售且有費率不適足之虞者,簽
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其停售原因,並分析對公司財務之影響。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各險商
品應增列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最新「主管機
關指定之利率」計算邊際利潤,且利率變動型商品應依據人身保險
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額外增列現金
流量測試法之評估,並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
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
0 ,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時,應提供不包含既有資產
之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
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
。
對於財務或決策影響重大之商品,前項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
資產預期報酬率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
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與
商品送審當時定價標準具一致性之費率適足性判斷標準,並適當
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
及具體改善措施。
對於財務或決策影響重大之商品應提出本期與前期及本期與商品
送審當時之各項假設及測試結果差異分析。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包含
該年度將分配紅利及不予分配紅利之分紅保險商品,且應提供納
入測試之分紅保險商品明細表(詳指定附表 9-1)。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詳指定附表 9-2)與當年度
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
值結果(詳指定附表 9-3),並說明該衡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
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
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額之決定方式。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因應市場環境波動之長期紅利分配政策
,且該政策應考量最終賸餘之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全數分配予股東
及要保人。
進行分紅保單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前項長
期紅利分配政策適當反映於該測試中。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分紅保單業務進行清償能力測試。
前項清償能力測試係指分紅保單之有效契約依公司最適之紅利分
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
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第一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
設、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表
,並說明其合理性且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偏離程度對清償能力的影
響。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分紅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一)當年度紅利分配報告。
(二)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
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以及紅利分配辦法。
(三)簽證年度分紅業務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計算說明書載明可能紅利金額所採用之精算假設、公式及其依
據。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分紅保單業務清償能力測試之判斷標準及測
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9-4),除對於簽證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
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提出建議外,應適當表達精算
意見。
前項測試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未來仍依所揭露之可能
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如測試未達判斷標準時,應調整未來可
能紅利金額至少達判斷標準,並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分紅保單業
務整體財務之影響程度。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自分紅保單銷售以來歷年分紅保單業務營運
狀況一覽表(詳指定附表 9-5)及利源分析明細表(詳指定附表
9-6) 。
四十、分紅保單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時,簽
證精算人員應依 92 年 3 月 3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12416 號函
規定說明辦理情形。
前項所稱「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係
指最近 2 年發放紅利合計數未達該 2 年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合
計數。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
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
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
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及評估日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評估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
化分析。另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於現行目標資產配置及投資決
策下之量化評估分析,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
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變及傳統型
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設計及銷售行為
考量特定年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利率風險量化分析,且提
出現金流量缺口及資產負債存續期間缺口之監控機制。
第 八 章、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計算資本適足率所採用之下列各款精算假設
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
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一)資產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資產組合群組方式、資產評價方式
、資產配置比例、再投資策略、避險成本、違約成本及各項資
產投資收益等假設,其中針對資產評價方式應說明與會計基礎
是否具一致性。
(二)負債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有效契約群組方式、未來 3 年新
契約保費收入及商品分布假設、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
用、分紅、宣告利率、再保收支等假設。
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檢附當年度實際及未來 3 年度預估之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對照表。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3 年年度底之再保
後資本適足率,其中各年底資本適足率如有未達百分之二百之情
事,則應提供達百分之二百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再保契約
對資本適足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各該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率
之影響程度(詳指定附表 10-1) 。
四十五、(刪除)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
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
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
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建議,以求永續經營。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說明精算簽證報告與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
力評估(簡稱 ORSA) 作業中資本管理方式之異同。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11) 。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
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 3
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
,並據以說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
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採向一般帳
戶借貸者,應進一步提供在未向一般帳戶借貸且採直接處分資產
策略下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
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
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
、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
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
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
若採分次增提準備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
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入未區隔
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臺幣及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
整精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並說明是否適用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函及 94 年 9 月 16 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402089510 號函,如適用前述該等函文,其實際投
資報酬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
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以下簡稱增提保額)之責任準
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
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
額。
前項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
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該利率不得高於前期且以發單當時主管
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第二項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
利率、商品送審時載明增提保額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以及新契
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三種基礎計算之責任準備金提存金額(
詳指定附表 4-A)。
五十六、(刪除)
五十七、(刪除)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停效保證以外)
五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折現率、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
、保費續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隨機投資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
之依據及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 ACTUARIAL
GUIDELINE XLIII(AG43) 規定者,應說明標準情境下之各項精
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
第 五 節、不停效保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送審時文件。
前項送審文件參照第五十八點之規定。
六十一、簽證精算人員對於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並應載明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所採之測試方法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簽證精算人員不依
第五十九點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六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之計算說
明書。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七 節、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
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
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
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
應提供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應增加之準備金金額。
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
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八 節、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之準備金適足性適
當表達精算意見,至少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分析說明銷售中長年期健康險保險商品之損失率,針對損
失率明顯惡化但公司仍在不調整費率下繼續銷售之個別商
品,若有準備金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
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提具準備
金監控機制,該監控機制應考量商品風險特性之異同後訂
定,若準備金測試結果超過監控標準時,應提供簽署公司
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百分之百或依
其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百分之百。
第 十 章、其他
六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
(Macaulay Duration) 兩者較長者超過 40 年,則應提供至少
40 年之測試結果。
六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行情形及結果,
並應提供當年度建議事項(詳指定附表 13) 。
六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 16) 。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一份暨光碟片乙份(意見書及指定附表僅需提供
電子檔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內容應含可搜尋關鍵
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另若光碟
片內容之文字、數值及表格以圖片檔或掃描檔呈現時,應檢附相
應之 EXCEL 檔案並於備忘錄中載明參照方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六十八、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六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或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亦須同步辦理
。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
與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七十、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著
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重出
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