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
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
fb.gov.tw )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適用之 IFRSs。
三、本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
期字第一○五○○四二八四四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
期字第 1050042844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70324857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