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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降低消費者藉由濫用緊急救護資源獲取商業保險給付之情形,請貴公會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61095813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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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106 年 11 月 1  日壽會
    貴字第 1061115361 號函辦理。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向業務人員、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宣
    導,應就申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之相關規定,充分向消
    費者妥為宣導及說明。另本會亦將適時透過新聞稿及臉書向民眾宣導,以期使民
    眾建立正確使用緊急救護資源之觀念。
三、另據壽險公會來函說明,保險公司 105  年度定額理賠「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救護車保險金)」之人數及人次占消防署緊急救護出勤之人數及人次皆僅約 1%
    ,該項保險金似非主要之醫療給付項目,且恐易遭外界質疑有消費者藉由濫用緊
    急救護資源獲取商業保險給付之情形,爰請貴公會續行研議給付「緊急醫療運送
    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長期存在之必要性及相關配套措施。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
          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