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106 年 11 月 1 日壽會
貴字第 1061115361 號函辦理。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向業務人員、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宣
導,應就申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之相關規定,充分向消
費者妥為宣導及說明。另本會亦將適時透過新聞稿及臉書向民眾宣導,以期使民
眾建立正確使用緊急救護資源之觀念。
三、另據壽險公會來函說明,保險公司 105 年度定額理賠「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救護車保險金)」之人數及人次占消防署緊急救護出勤之人數及人次皆僅約 1%
,該項保險金似非主要之醫療給付項目,且恐易遭外界質疑有消費者藉由濫用緊
急救護資源獲取商業保險給付之情形,爰請貴公會續行研議給付「緊急醫療運送
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長期存在之必要性及相關配套措施。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
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