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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61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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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簽證精算人員於執行各該年度精算簽證作業時,應充分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與中華
    民國精算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要求。
二、旨揭資料將登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電子公告欄之重要公告)。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
          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
副    本:東吳大學(105 年度產險業精算簽證報告覆閱小組主持人喬○華教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代表人陳○昇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一、本規定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精算人員
    執行簽證工作時所應依循的事項或標準,以及主管機關對簽證報告內
    容與格式的詳細要求,為主管機關審閱精算簽證報告時的重要依據。


二、簽證精算人員在撰寫報告時,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公告之財產
    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一般性說明」部分,除了指定須表達
    的各項意見外,應以董(或理)事會及高層管理者能作為營運決策參
    考之用的一種形式記載說明;「技術性資料」則提供精算專業讀者的
    技術性說明;至於「精算備忘錄細項」則記載所有的假設、方法、流
    程、計算基礎並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等。「一般
    性說明」、「技術性資料」及「精算備忘錄細項」應有邏輯上之連結
    關係。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簽證報告敘明列席董(或理)事會說明之時間
    及事項,以使精算簽證報告之分析能即時提供作為營運決策參考之用
    。


三、簽證精算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建議』主要是指經過評估分析後所
    得的具體建議,盡量避免無具體性之自然式建議,如損失率高建議強
    化核保,費用率高建議控制費用。另建議對象主要是公司。


四、簽證精算人員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所用方法』主要是指評估方法
    。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的目的要求,依評估分析的
    結果,表達意見。


六、簽證精算人員需以保險業年度報表的相關資料作分析,如保險業年度
    報表的相關資料未能相互平衡或不適當,需說明後修正,並告知公司
    相關部門修正。


七、財產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簽證精算人員應
    依專業就重要發現依公司經營情況作深入分析說明與解釋或建議,發
    揮簽證精算報告之協助保險業經營及監理機關監理之功能,以彰顯精
    算專業的價值。


八、保險費率檢視,簽證精算人員宜就各險別之費用率、損失率與綜合比
    率訂定合理上下限標準辦理,並應以最近至少 3  年之經驗資料做保
    險費率檢視之評析及表達意見,以維持費率公平性、適足性、合理性
    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營方針之參考。
    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需
    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另簽證精算人員應檢視保險業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
    小組會議有關保險費率法令遵循的資料,並於精算簽證報告中就檢視
    結果表示意見及檢附會議紀錄。


九、評估各項準備金時,對於所設定之上、下限乙值,應說明其所有的假
    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尤其在假設合理性與方法適當性方面要
    說明,並分析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有關各種準
    備金提存方法之備查文件亦應併同檢附。
    特殊險種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應加列計算表說明。
    有關「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項目特別準備金部分,於計算商業性
    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之特別準備金時,應說明保險費及再保險
    費等之拆分方式,並提出拆分依據或合理性說明。
    有長期工程險業務者,需在備忘錄說明未滿期準備金之計提方式並依
    附表一方式提供相關之資訊。
    有長年期健康保險業務者,需在備忘錄說明計算說明書所列之責任準
    備金計提方式。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注意所附報表任何數字之正確性,以確保承保及再保
    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相關數字與財務報表及保
    險業年度報表吻合,如有差異,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說明產生
    差異之原因;並應善用直接承保業務之相關數據,除可作為直接承保
    業務費率檢討之依據外,亦可供其他相關經營管理分析或風險管理評
    估等參考之用。


十一、因應 95 年度財產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法改變,簽證精算人員應對
      各種準備金、綜合比率及其財務影響作深入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依附表二方
      式揭露 1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2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及當年差額之
      資訊,並定期(例:按季或按月)分析,如有異常值時,需在精算
      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及精算意見書的其他重要事項下揭
      露產生異常值的相關因素並作說明,以及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
      核算情形項下評析並揭露保費不足準備金過去提存金額之適當合理
      性。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投資決策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投資決策評估情形項下敘述公司投資決策,並在執行現金流
      量分析時,應考慮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公司資產配置目標,包含
         -短期資產配置計畫:公司年度資產配置計畫
         -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
   (2)公司投資準則,如
         -投資標的信用評等要求
         -可投資之國家要求
         -可投資商品原則
         -衍生性商品之投資原則
         -交易對手之評等要求
   (3)再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正的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負時資產處分策略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對「清償能力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檢視並評析保險公司最近至少 3  年
      相關因素變化對資本適足率影響程度及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
      清償能力之差異數,及於精算意見書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揭露
      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差異數。
      簽證精算人員應評析保險公司營運策略及相關因素對資本適足率之
      影響,包含風險資本及自有資本總額之影響分析。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意見及相關建議,並應於精算
      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說明現行評估與保險業自我風險及
      清償能力評估(簡稱 ORSA) 作業中資本管理方式之異同,若有不
      適足者,應提供所屬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
      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
      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所屬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
      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專業建議,以彰顯簽證精算人員之專業價值
      。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細項敘述所屬公司對於「保險業辦理
      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法規遵循之
      內部控制系統,合理確保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對於不符合者應於年度精算簽證報告中提出說明,並
      適時提出建議。


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本此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與前次查核金
      額有明顯增減之情形,於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三之(
      四)查核意見項下增列「3.其他事項:」並於該項說明原因或表示
      意見,必要時應提出佐證資料與改善建議;另,若涉及法令規定等
      變更時,應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核意見中予以說明,並評估調整
      後所造成的影響。
      前項查核金額就就直接業務賠款準備金應包含已報未付賠款準備與
      未報賠款準備之合理性分析於年度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資料來源:資料的來源,基礎及期間或提供者,並說明資料之合
        理性或一致性。
   (2)分析的方法及說明:所有的假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與前
        期異同。
   (3)說明計算的結果及相關的附表或附件。


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簽證項目,應依法令及相關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或釋
      例辦理,並提供分析結果敘述及研提建議。


十八、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其他重
      要事項之揭露項下,明確表達對前任簽證精算人員精算備忘錄之檢
      視結果,並確認目前所用評估方法是否變更,如無法表達對前任簽
      證精算人員的精算備忘錄之檢視結果,亦應揭露其限制。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詳細說明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
      行情形及結果與當年度建議事項,並依附表三提供前述內容之摘要
      說明。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精算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
      見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或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精算簽證報告亦須同步
      辦理。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與
      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二十一、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報告雙面列印 2  份。(意見書含附件;備忘錄含補充說
          明自我檢查表(附表四)、精算備忘錄檢查表及相關附件)
        2.光碟片(CD  或 DVD)1 份,內含書面報告 pdf  檔、書面報
          告「.doc  或.docx」 檔(不含附件)、簽證報告各簽證項目
          所需附表或附件「.xls  或.xlsx」 檔(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
          所在檔案位雙對照表及保留公式,該等附表或附件均應列於 E
          XCEL  工作表或經 EXCEL  表連結)。
        3.各簽證項目所需「.xls  或.xlsx」 檔案名稱需含備忘錄範本
          附件及編碼規則章節所規定的附件主碼;相關的附表或附件需
          置於同一檔案。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之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各項
        數值如有顯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作為進行專案檢
        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