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 104 年 8 月 7 日召開之「研商保險業 OIU 保單至銀行辦理質借
法令可行性」會議結論,及貴公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後續研議意
見,銀行以保單權利讓與或保單質借以外之其他方式,辦理 OIU 保單保費融資
業務,無涉及相關法令限制,於確保銀行、借款人、保險業三方之權利義務均已
受充分保障之情形下,得辦理本項業務,合先敘明。
二、有關銀行辦理 OIU 保單保費融資業務之實務面作業事項,涉及銀行之債權保障
,及銀行、借款人、保險業三方間之權利義務,為使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明確執行
,並不損及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儘速邀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
具體作法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