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6 年 11 月 14 日(106) 保中字第 1696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算 106 保單年度分配死差紅利所用之實際經驗死亡率,男性應採用臺灣 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男性計算保費的經驗死亡率之 44.63%,女性則應採用 女性同基準之 34.59% 計算。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