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11 月 3 日經祥字第 1061103005 號函辦
理。
二、請依下列意見修正:
(一)旨揭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第 11 條第 4 款「外國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
司就本注意事項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在臺訴訟/非訟代理人、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文字,請參考「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 7 點第 4 款
規定,修正為「外國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注意事項關於董事會或監
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總公司授權之在
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
管等三人出具。」。
(二)為配合與保險公司間之相關聯繫事宜,旨揭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第 13 條第
2 項請修正為「保險經紀人公司應配合辦理業務往來之保險公司所要求之業務
招攬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應辦理事項,以利必要時協助保險公司蒐集或驗證
客戶身分資料。」。
三、請貴公會將修正後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予以英譯,並置於貴公會網頁,
併請持續依新修正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範、國際組織相關要求及風
險基礎發展趨勢或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效能之需要,動態檢討修正旨揭注意
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至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涉及系統修改部分,得
延至 106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請將修正後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轉知會員機構參照辦理,及將修正後注
意事項函報貴公會彙整後報本會;另為強化所屬會員對新修正之注意事項範本等
內容之瞭解,請舉辦相關說明會廣為宣導。
五、經本會核准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參照旨揭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
引,於公司內部規範訂定保險經紀人洗錢防制專章。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
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