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期貨服務
事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在符合本會法令規定得
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相關規範下,期貨商得接受其委託從事經當地主
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國外交易所期貨交易契約。
二、期貨商得接受前點以外交易人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如附件,並應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期貨交易契約為
限。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