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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公會建議保險業放款及債務工具投資得比照本會 106 年 3 月 1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00006550 號函釋示內容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6109370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60607423 號、
    同年 7  月 13 日壽會貴字第 1060709551 號函及 106  年 9  月 4  日、9 月
    8 日、9 月 22 日、10  月 12 日電子郵件補充資料辦理。
二、有關保險業放款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IFRS9) 後之相
    關處理,請參照本會旨揭函釋內容維持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並對無法取得原始認
    列日信用風險資訊者,得以 IFRS 9 首次適用日之信用風險資訊作為日後判定信
    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之依據。另債務工具投資部分,仍應依 IFRS 9 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請併轉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
          保險合作社)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