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8 月 31 日壽會貴字第 1060812278 號函
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下列事項:
(一)保險公司於送審人身保險商品時,倘其鼓勵機制部分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
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 220 點之 3 規定,排除本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第 1 項、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之適用者,應於送審函文
及計算說明書中敘明,並提出合理性說明(包含核准及備查制商品)。
(二)辦理旨揭商品時,請落實相關風險控管機制及確實建立公司經驗資料,並請確
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定期於保險商品管理小
組會議檢視旨揭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另爾後上揭法令變更時,亦請配合
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陳○煌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