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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強化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轉投資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監理機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4381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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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檢送 106  年 7  月 12 日研商「強化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融資租賃子(
    孫)公司之管理機制」會議紀錄如附件,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轉投資之融資
    租賃子(孫)公司,應建立具體有效之督導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
(一)融資租賃子(孫)公司應依其營運規模及風險承擔能力,訂定相關財務監控指
      標,包括對單一對象暴險額、總暴險額、墊款倍數、負債比率、利害關係人授
      信、及目標客戶與銀行之區隔等,並按季向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報告營
      運狀況及暴險情形。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亦應定期檢討該等公司之經營
      模式,包括授信政策、債權管理等項目。
(二)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狀況不佳(如逾放比率超過 5% )、或較
      前期有顯著惡化情事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提報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
      通過後執行及列管追蹤。改善措施應包括財務體質強化、授信標準檢討、檢討
      負責人適任性、檢討租賃子(孫)公司繼續經營必要性等。
(三)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督促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衡酌其行業風險特性及標準
      ,訂定適足且能符合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資產品質要求之資產評估及損失準備
      提列處理準則,並以審慎穩健原則,覈實提列備抵呆帳或各項準備,以儲備未
      來面臨不利情境時之復原能力。
(四)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研議強化融資租賃子(孫)公司具專業注意之徵授信業
      務管理措施,包括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之暴險額度控管,應與該等公司之風險
      承擔能力相符。另對於原與銀行往來或經銀行婉拒客戶,改與融資租賃子(孫
      )公司往來者,應瞭解原因及留存紀錄,避免有規避正常授信程序情事,並建
      立適當之風險控管機制。
(五)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訂定利害關係人(包括實質
      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相關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對於利害關係人或其
      配偶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與營運而具實際控制關係之事業,或與利害
      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持股逾 10%  之事業具有高度業務或財務往來關係之事業
      ,均應納入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控管範圍。
二、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 107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相關內部規範訂定,及
    請稽核單位將本案列為內部稽核重點,加強查核,並於 108  年底前依新規定完
    成第一次查核,將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本會將以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轉投
    資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監督強度及頻率,列為日後申請增資
    或新設融資租賃公司案件之准駁參考。
三、本會 104  年 5  月 13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4600013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鵬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管○霖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逢先生)、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娟女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玲女士代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傑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先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先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范○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
          女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陳○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康
          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先生)、板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賴○銑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岳先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鑑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祺先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正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淵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戴○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女士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瑞先生)、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溥先生)、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傑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玉山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
          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先生)、國票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進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祺先生)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先生)、第一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女士代理)、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呂○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
          )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2  金管銀控字第 10460001380  號函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