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
貨信託事業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
式(含表 1 至表 14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三○○二五三二五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3255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70346592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