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下稱實施辦法)第 12 條及第 20 條辦理。
二、本(102) 年度為落實執行實施辦法之首年度,請各公司於 3 月底前依附表 1
格式申報聘任之稽核人員相關資料,爾後各公司應依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報
。
三、如有稽核人員委任、解任或調職者,應依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並於事實
發生日起 15 日內填具附表 2 資料函報至會。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
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0.31 金管保綜字第 10602563930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