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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業務之銀行)申報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人員資料相關事宜一案,請貴公會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6025639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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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措施,自即日起各公司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及第 20 條申報稽核人員
    相關資料,及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0 條第 4  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
    規則」第 50 條第 4  項申報法令遵循人員相關資料,請逕至保險輔助人管理系
    統辦理(申報流程詳附件說明)。
二、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人員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逕至保險輔助人管理系
    統辦理申報作業。
三、本會 102  年 2  月 22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615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22  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61590  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