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措施,自即日起各公司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及第 20 條申報稽核人員
相關資料,及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0 條第 4 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
規則」第 50 條第 4 項申報法令遵循人員相關資料,請逕至保險輔助人管理系
統辦理(申報流程詳附件說明)。
二、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人員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逕至保險輔助人管理系
統辦理申報作業。
三、本會 102 年 2 月 22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615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22 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61590 號函自即日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