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一、目的:
鼓勵保險業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
產業取得營運資金。
二、實施期間:
第一期:106 年 9 月 1 日至 107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第二期:107 年 9 月 1 日至 108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三、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一期保險公司
對新創重點產業投資總金額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第二期依第一期
執行情況再行擬訂)。
四、承辦保險業:依保險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保險業,並以股份有
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各保險公司。
五、投資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
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
」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
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
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
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
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
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
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
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六、投資定義: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辦理符合第五點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保險業資金辦理。
八、績效考核及鼓勵措施:
(一)本方案分別依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於實施期間每期各考核一次,
各保險公司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二十日內依保險業同業公會擬訂之填
報表格,就每期投資績效函報保險業同業公會。
(二)保險業同業公會於接獲各保險公司函報每期投資績效,應於每期終
了日後三十日內依下列標準及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分別評選辦理新
創重點產業投資績效優良之產險公司各計一名及壽險公司各計三名
,並函報本會予以頒獎表揚及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評分標準=貢獻度x參與度+成長度
◆貢獻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
投資金額/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
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 x 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金額/全體壽險
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 x 100
◆參與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
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
用資金 35 %] x 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
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10 %] x 100
◆成長度之計算
成長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五兩種不同投資方式,按下列情況分別計算之。
(1)情況一: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大
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
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
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
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
x 100
(2)情況二: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小
於或等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
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成長率為正之壽險公司(
或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
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
率] 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