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
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金管證券字第一○六○○○二三○八七號令,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廢
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023087 號令,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7033329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