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4500024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鍾○穎先生)、美商
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先生)、美商摩根
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先生)、美商美國
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娟女士)、美商
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先生)、美商道富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蓉女士)、英商渣打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顏○玲女士)、法商法國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彭○泓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芳女士)、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懋先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堂先生)、泰國盤谷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先生)、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先生)、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女士)、日商三菱東京日聯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一郎先生)、新加坡商
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曾○佳先生)、新加坡商新加
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先生)、日商瑞
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高○伸一先生)、西班牙商
西班牙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洲先生)、大
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代表人李○龍先生)、大
陸商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女士)、大陸商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蔡○俊先生)、日商三井
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大○博充先生)、法商法
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先生)、澳商澳
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施○毅先生)、香港商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女士)、荷蘭商安智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女士)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
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450002400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22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80270260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