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3 月 3 日壽會博字第 103031424 號 函辦理。 二、請 貴公會適時彙整保險業(含產、壽險業)理賠實務作業依循旨揭認定原則辦 理「程度相當」之代表性個案,去識別化後作成範例供保險業者參考,俾使該認 定原則更臻完善。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辦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全)、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