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 106 年 8 月 10 日召開之「研商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檢討
流程會議」決議辦理。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下稱壽險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及保險業
者就風險資本額制度如有擬提之年度提案,請依旨揭規範於前一年度 11 月底前
向保發中心提出。
三、請產險公會及壽險公會將旨揭規範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規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陳○煌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
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