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
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或交易決策人員參考
。但下列情形,得由經理部門自行評估交易價格合理性,免逐筆檢附
「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
(一)與屬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證券子公司間之即期外匯交
易,其交易條件符合市場實務且不偏離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價格。
從事該等交易之外匯指定銀行須訂定對利害關係人辦理相關交易之
議價標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單筆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壹萬元之小額交易。
(三)具一致性收費標準且無法議價之公共交通費(如高鐵)、電信網路
費、公用事業費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