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迭有律師事務所或投信業者詢問,有關證券商與客戶承作連結標的為投信基 金之 ELN 商品而申購該投信基金,因證券商係基於自身避險需求而決定買進基 金數量,與基金銷售機構依投資人需求而為其買進基金不同,爰非銷售基金行為 。 二、證券商因 ELN 商品連結標的為基金,須提供相關基金商品資訊服務予投資人, 投信事業得自行考量是否給付相關服務報酬,惟該相關報酬應與基金銷售通路報 酬有所區隔。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