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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承作連結標的為投信基金之 ELN 商品,投信事業得否給付證券商報酬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60026840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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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近期迭有律師事務所或投信業者詢問,有關證券商與客戶承作連結標的為投信基
    金之 ELN  商品而申購該投信基金,因證券商係基於自身避險需求而決定買進基
    金數量,與基金銷售機構依投資人需求而為其買進基金不同,爰非銷售基金行為
    。
二、證券商因 ELN  商品連結標的為基金,須提供相關基金商品資訊服務予投資人,
    投信事業得自行考量是否給付相關服務報酬,惟該相關報酬應與基金銷售通路報
    酬有所區隔。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