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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60011628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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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5  月 10 日全風衍字第 1061000366A  號
    函辦理。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條文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8  款,請刪除「
    匯率類」文字。
三、旨揭自律規範經同意備查後,銀行內部規範有未符合本次修正條文規定者,貴公
    會得給予會員銀行 6  個月調整期間,以符合規定。
四、原自律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有關避險定義及控管措施規定,本會 106  年 6  
    月 2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600064741  號令已予明定,並於 106  年 12 月 20 
    日生效,爰該令生效前,銀行仍應依原自律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該
    令生效日後,銀行應即適用該令所定避險定義及相關控管措施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
          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