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基金,倘欲透過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銀行間債券市場,投信事業 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循債券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之不 確定性),已成立之基金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向貴公會申報,無須再向本會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