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出租閒置資產之相關規範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60026249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出租之閒置資產以下列為限:
(一)原供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
(二)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原供營業用之
      不動產。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出租閒置資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契
    約訂定後 5  日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轉租之條款)
      。
(二)原報經購買或合併、受讓核准函及變更登記後之許可證照影本。
(三)出租理由說明書。
(四)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執照影本。
(五)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為關係人之說明書。
三、租賃契約非報經本會核准不得變更。
四、閒置資產出租年限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承租人自行議定,
    契約期滿續予出租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五、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2  月 26 日台財證四字第 091015445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