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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注意事項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266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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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次認定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其所頒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課程之結業證書各業均可通用。
二、其他機構欲取得旨揭本會認定機構資格者,須具備辦理金融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
    遵循人員訓練課程之相關經驗,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詳實敘明擬辦理方式及內
    容,包括分級辦理情形、涵蓋課程內容與範圍,以及有無納入國際重視之實務執
    行議題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洪○蔚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鍾○貞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
          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